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7起典型案例。

一、萍乡市源头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案

该公司于2022年9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青山镇源头村占用土地882平方米,用于建设建材厂厂房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3年9月25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给安源区人民政府;2.没收在新建的其他设施882平方米;3.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贰佰元整(¥88200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姚某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二、萍乡市湘东区农业农村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建设麻山水稻育种创新中心配套停车场案

该公司于2022年3月份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麻山镇汶泉村汶泉组占用土地1883.5平方米(其中耕地459.3平方米)进行停车场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3年5月30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83.5平方米给麻山镇汶泉村汶泉村民小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1883.5平方米;3.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肆仟叁佰贰拾元整(¥684320元)。目前行政处罚正在执行中。

三、萍乡市福盛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棚案

该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7月份开始,擅自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田镇边塘村8组非法占用其他土地857平方米进行钢架棚项目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2023年7月18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7平方米给福田镇边塘村8组;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844.2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6平方米;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贰元整(¥5142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田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何某某给予了诫勉谈话处分。

四、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麻田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超批准数量土地建设乡村旅游民宿案

该公司于2023年3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麻田镇株木村寨上三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一般耕地169.56平方米建设乡村旅游民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3年11月26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69.56平方米给麻田镇株木村寨上三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45.76平方米;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柒佰叁拾陆元整 (¥101736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麻田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李某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五、上栗县福利来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仓库案

该公司于2021年9月份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桐木镇湖塘村18组占用土地1031平方米(其中耕地194平方米)建设花炮仓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2年6月11日,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立案调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31平方米给桐木镇湖塘村18组;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031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玖仟伍佰元整(¥209500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上栗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黄某给予了通报批评。

六、芦溪供销冷链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江西供销芦溪冷链项目部案

该公司于2022年3月份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芦溪县芦溪镇蔗棚村占用土地226平方米(一般耕地)建设江西供销芦溪冷链项目部门卫室及水泥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2年9月19日,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6平方米土地给芦溪镇蔗棚村村委会;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135600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芦溪镇人民政府对李某某给予了诫勉谈话处分。

七、莲花县三板桥乡清水中心小学非法占地建设学校案

该单位于2022年11月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三板桥乡田南村非法占地4693.49平方米(其中耕地1367.1平方米)建设学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23年5月4日,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立案查处,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93.49平方米土地给三板桥乡田南村;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05.18平方米;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贰仟玖佰叁拾柒元整(¥1772937元)。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莲花县教育局对相关责任人段某某给予了诫勉谈话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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